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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七部委发文保护基本农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9: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十月十日电(记者赵胜玉)为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为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意见》要求,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
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针对一些非农业建设盲目占用基本农田等现象,《意见》要求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意见》提出,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意见》要求,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

  为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意见》提出,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建立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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