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福建省建设厅出台了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新规定。今后,凡未经批准不得在省内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
妨碍游览建筑限期拆除
全省各风景名胜区应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重点
风景名胜区,应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应及时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实施。
项目审批要求严格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总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各风景名胜区应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审核论证和审批。
(赖劲松)
《市场报》 (2005年10月10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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