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绘图:陈健珊
还原奶大限将至
蒙牛光明称没有生产“复原乳”,伊利表示正在研究国务院《通知》
随着国务院要求的从本月15日开始各乳品企业必须明确“复原乳”标识时间的临近,国内乳品企业如何应对成为社会关心的话题。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内几大乳品巨头,蒙牛和光明表示从未生产“复原乳”,而伊利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将意味着“复原乳”将无藏身之地。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发了《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还原奶),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了“复原乳”的,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清楚,该《通知》从本月15日开始执行。
实行“复原乳”生产企业备案制
对于一直没有明朗的“复原乳”问题,《通知》要求,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自2005年10月15日起,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蒙牛、光明称没有生产“复原乳”
对于国务院的这份《通知》,国内乳业巨头伊利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复原乳”事件涉及两大协会的争斗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对此不予置评,由于《通知》的规范较多,目前正在研究。
蒙牛集团副总裁孙先红表示,对于国务院的《通知》蒙牛持欢迎态度,他认为,国家早就该推出关于液态奶的规范管理,不仅还消费者一个知情权,而且还考验一个企业的诚信,液态奶是什么做的就标什么,没必要把加了奶粉的液态奶当鲜奶卖,国务院的通知使乳品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迈了一大步。对于如何应对问题,孙表示,蒙牛从没有生产过“复原乳”。
和蒙牛态度相同的是,光明乳业公关部经理龚妍奇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光明从没有生产过“复原乳”,一直以鲜奶为原料,原因是近年来光明一直在奶源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在全国基本上都有奶源生产基地,所以不存在生产“复原乳”的问题。而且她还认为,国务院的《通知》和他们的立场是一致的。
对此广东本地乳品企业表示,由于目前“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基本上是以国内几大巨头为主,所以在实施上是不是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会不会采取地方保护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
还原奶与鲜奶两年纷争
事实上,早在两年前“还原奶”与鲜奶产品混淆的现象就引起各方的关注,鲜奶标识问题一度成为关键焦点。据了解,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众多乳品企业使用奶粉作为原料生产的液态奶也被称为鲜奶,引起以生产鲜奶(巴氏奶)为主企业的强烈反对。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奶粉不得用于巴氏消毒奶(纯鲜奶),但灭菌奶、酸奶及其他类型的乳制品可使用,不过必须标明原料为“复原乳”或“水和奶粉”。尽管如此,一些企业并未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任何标识的还原奶依然大行其道。
不过我国现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应标明配料表及成分含量,真实反映食品内容包含物及含量;现行国家标准gb5408.2-1999《灭菌乳》规定,原料可以是牛(羊)乳或复原乳,但是以复原乳为原料的产品标签必须标明为“复原乳”;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所有消费产品原料、加工过程、内容物含量、营养价值等有知情权”。因此,2003年6月份,中国奶协召开了“实施鲜奶标识”有关会议,但是此事引起了以“还原奶”(复原乳)液态奶利益方为代表的中国乳制品协会的不满,鲜奶标识一事最终搁浅。
本报记者 高素英(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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