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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6: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为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安顺桥支行
提供了为期1个月、金额985万元的短期贷款担保,因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其还款义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国力公证处(2004)川国公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以(2004)成执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区域内高新西区托普手机基地的全部房产予以查封。

  另,由于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安顺桥支行的借款1890万元已于2004年1月10日到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国力公证处(2004)川国公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以(2004)成执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

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0%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转让等手续。

  详情请见 2004年4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原郫县红光镇红光村)手机基地的土地[郫国用(2001)0234号,面积47422.5平方米],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部分土地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下午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广法执字第6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原郫县红光镇)手机基地的郫国用(2001)023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7422.5平方米)及其房产、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手机生产线除外)予以拍卖。

  三、备查文件

  1、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执字第67-1-(1)号《民事裁定书》;

  2、 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4012);

  3、 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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