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将成基础性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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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2:4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徐林10月9日在2005中日经济高级论坛上表示,随着市场化的提高,金融服务业应该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 徐林表示,过去国家发改委在讨论金融问题的时候,都是把金融和银行作为一个政策手段来对待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市场化、商业化的服务业来对待的。而现在看待这个领域,它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应该说是一个高度商业化的服务领域。
徐林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十一五”期间对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规划。 首先,“十一五”期间,GDP将可能达到7.5%以上的增长,人均金融资产会达到4万元以上。在这样高水平的基础之上,个人金融服务的需求会产生非常大的空间,金融服务业必须要满足这种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的需要。特别是要提高金融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健全金融体系,控制金融风险,完善服务网络、创新金融服务的品种。 第二,围绕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完善金融服务。首先就是要完善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然后围绕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股份制、合作制的中小型银行,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等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规划发展各类专业化的投资银行、财务公司,还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满足结构调整中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的金融服务需要。 第四,随着各类保险需求的扩大,应该多开发一些个性化的保险新品种,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要,同时要规范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包括网上保险理赔等品种。 第五,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特别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各类保险、社保基金的规模会日益扩大,社保基金需要银行、保险、证券业,通过它们的金融服务,为这些基金提供保值和增值的服务需要,使得社保能够持续发展下去。 第六,为了稳定日益扩大的金融服务市场,可能还应该实行一些诸如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投资者补偿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新的基金。按照有限赔付的原则,建立保险业的偿付机制。 《国际金融报》 (2005年10月10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贾南 发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