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郑妍通讯员晁振源张景祥)“十一”黄金周已经结束了,对一些上班族来说,因为各种需要,黄金周只能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对于黄金周加班加点的劳动者应该得到多少劳动报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本市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工资也有所变化。一方面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日工资后,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另一方面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今年7月1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通过本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往年有所增加。
链接: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工资100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约为47.8元,小时工资约为5.97元。在“十一”黄金周中,如10月1日至3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47.8元×300%×1天=143.4元/天;如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47.8元×200%×1天=95.6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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