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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关键在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 11:06 经济参考报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创新任务很重,既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创新,也有制度上的创新,更有改革推进方式方法上的创新。

  创新再分配手段体现社会公平目标

  1、初次分配要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改革

  初次分配引入市场机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收入分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同初次分配市场导向改革不到位密切相关的。比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同市场脱节,既是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重要因素,又是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更是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初次分配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改革,重点应放在国有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上:

  一是继续推动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工资收入要同劳动力市场价位相一致,即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参照系,理顺国有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对于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关键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收入,按照“留住人才”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对于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普通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收入,可维持现状,但决不允许随关键岗位或工种增资而再增加。经过三至五年的改革和调整,使国有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趋于科学、合理。

  二是推动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如同事业单位盈利能力及其生存状况千差万别一样,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收入水平也参差不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有两条:其一,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同市场脱钩,即工资收入不是依照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的,而是仍然依照行政方式认定;其二,事业单位将其经营或创收收入,或部分或全部用于收入分配。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无论转制或改制为营利性机构,还是改组为非营利机构,其工资分配都应同市场接轨,在这方面,二者不存在任何差别。工资收入的高低,不应当取决于所供职的单位,而取决于所从事的职业。只有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才能判定收入水平的高低。对于非营利机构来说,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聘用何种人员,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确定聘用多少人。至于事业单位将其经营或创收收入用作收入分配,这是由目前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确定的非市场方式造成的。根据国际经验,非营利机构也会有盈利,但盈利部分既不能用作投资分红,更不能用于收入分配。做出这样的制度性安排,前提是工资分配同市场接轨。非营利机构在同所聘人员的契约中,对工资收入规定得很清楚,无论其是否盈利,都不会再同工资收入发生任何关系,该给多少就给多少。

  三是推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法》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将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及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在审议《公务员法》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曾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议,包括公务员工资实行属地原则,期望借助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能在全国范围内理顺公务员工资分配关系。

  四是稳步推进公车改革。建议把公车改革纳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视野。其方向应是交通费用货币化、工资化,最好结合公务员工资改革,将交通费用一步到位理入公务员工资;同时,应实行公务用车社会化,一步到位取消公车和机关车队最好,确有困难可分步实施。第一步要关闭旧制度的大门,机关公车不再更新,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一律不配车,鼓励已配车的领导干部参加新制度。随公车自然淘汰,所有公务员一律执行新制度。

  五是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分配采取了低工资、高福利体制,货币工资虽低,但福利待遇项目很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住房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国有单位的后勤社会化,福利待遇货币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国有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一些单位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形成了新的单位福利待遇。这些福利待遇名目很多,资金来源不透明,不易监控,应结合深化国有单位收入分配改革,认真予以清理,合理的部分应理入工资,不合理的部分应取消。与此同时,对于国有单位领导干部在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也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工资,逐步改变货币工资不高而职务消费过多过滥的现象。

  2、再分配要体现社会公平

  10多年前,我们常常听到“一次分配没章法、二次分配没办法”的议论。所谓二次分配没办法,指的是收入再分配缺乏手段。10多年过去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当说,二次分配没办法的状况已被扭转,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或方式越来越多、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基础也更扎实。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收入再分配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

  一是着力解决再分配的“逆向调节”。目前,再分配“逆向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贡献率并不高,相反,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二,垄断性行业的职工不仅在职时能领取很高的收入,而且退休后通过企业年金等形式也能领取丰厚的退休收入。再分配存在的“逆向调节”,不仅对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极为不利,而且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潜在因素。为此,建议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以及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加以解决。

  二是进一步完善税收调节体系。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差距,居民的财富占有形态呈现多样化,因此,对贫富差距的税收调节应是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差距是有效的,但对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财产的继承与赠与,要通过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税种来调节,健全从收入分配到财富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对增加税收收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可以引导极少数富人向社会转移财富。

  三是增加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救助方式。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国家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收入救助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在住房、就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仍面临很大困难,今后应重点研究如何完善廉租房制度,进一步改善其居住条件;实施医疗救助,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立贫困家庭子女奖学金制度,解决其子女上不起学问题。

  四是建立减少和防范老年贫困的长效机制。这些年来,为减少和防范老年贫困,家庭养老、社会保险和城乡低保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们的局限性也正在显现。我国目前仍处于“人口红利”期,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很大,但再过30年,现在的青壮年将步入老年,届时恰逢人口老龄化高峰。为此,建议从现在起就要未雨绸缪,针对目前尚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实施社会保障新计划,积极防范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老年贫困。

  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四大创新

  1、转移支付制度

  国外经济学研究结果表明,在税收和转移支付二者对收入不平等调节方面,前者的作用小于后者。对所有家庭来说,在减少收入不平等方面,转移支付要占3/4,而税收只占整个变化的1/4。

  近些年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财政实力增强,政府在运用转移支付手段对低收入者予以救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制度建设上,除了发挥优抚安置、临时性救济等作用外,还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运用转移支付手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转移支付总量不大、结构不平衡。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超过1000亿元,但直接用于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总量显然与此不成比例。恢复征收利息税,其目的也很明确,但各级财政2004年用于城市低保的资金,也只占当年利息税的一半。反过来,中央财政用于

养老保险补助额已超过400亿元。二是地区间因财力不平衡,越是被救助的低收入者较多的地区,恰恰是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从而影响其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在财政支出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

  此外,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政府举办和社会组织承办两类,但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政府主要负责向贫困家庭提供廉租房,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在部分公立大学设立专项奖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社会组织则通过接受个人特别是富人的捐赠,建立面向贫困人口的专科医院,或资助公立医院设立专门救治贫困人口的病区等;同时还应建立面向贫困家庭子女的奖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并鼓励贫困学生在获得稳定收入后积极向非营利机构捐款。在这方面也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2、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行多年,所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很多。总的看,过去大家对社会保障欠帐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比较关注,但对社会保障如何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关注不够,对社会保障如何放眼未来、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如何防范老年贫困关注不多。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不再是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而变成了城乡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的规模。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数,已经超过城镇就业人数。

  城乡二元结构转向三元结构,这是符合工业化、城市化规律的。与此相适应,社会保障实际上就要“三线”作战,即在搞好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还要搞好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应当承认,面对农村、面对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凸现其制度创新与储备的严重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设计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障旧制度的新制度,新制度绝对要放眼于未来、面向全社会,在制度安排上绝不能只为兑现旧制度的承诺而设计。二是关闭社会保障旧制度的大门,门里边的人可以出来(参加新制度),但门外边的人不能再进去。三是选择稳妥的从社会保障旧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方式,主要针对已被关进旧制度大门里的人而设计。

  3、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制度

  对国有单位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是深化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过去,我们在这方面进行过积极探索,也采取了不少办法,比如工效挂钩、计税工资等。但从实施情况看,管理者很费劲,被管理者大多时候不满意。尤其是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管理,谁都不能说没管,但要么管死了,要么根本管不住。究其根源,就在于管理方式和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为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应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办法。可考虑参照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或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也可根据国家垄断经营企业设立的不同岗位或职位,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在此基础上去核定年度工资总额。管理部门应把精力放在培育劳动力市场上来,探索借助市场中介机构(如薪资调查机构)收集整理同国有企业相关的工种或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位。

  垄断行业的利润率高是正常的,但工资水平畸高就不正常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责任抑制行业间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作为所有者,有义务督促垄断行业降低人工成本,并把垄断利润转化为国有资本金。鉴于利益分配的刚性,把他们的收入降低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考虑在3年内对其实行工资总额“零增长”,期间,这些行业也要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目标是拉大不同岗位人员的收入差距。三年后,可根据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完成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决定是否增加工资总额。

  4、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涉及收入分配的税收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几种倾向:一是重视在企业分配之前的环节征税,轻视在企业分配之后的环节征税。体现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双重主体税;二是重视对劳动所得的课税,轻视对资本利得的课税。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方面。三是重视对收入环节的税制建设,轻视对财产环节的税制建设。这些倾向都不利于发挥税收的分配和再分配作用,急需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予以解决。

  关于后两种倾向,人们已经引起重视;但对第一种倾向,过去大家很少涉及。在此,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我国贫富差距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即从收入差距转向财富差距。过去,收入差距是贫富差距的主要表现形式,但随着财富占有形态趋于多样化,收入差距已不能全面反映贫富差距。为此,税收制度改革应当密切关注这一变化。对贫富差距的税收调节应是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差距是有效的,但对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财产的继承与赠与,要通过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税种来调节。二是税收的分流功能。税收作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的所得方式,它首先具有聚集功能。税种、税率以及纳税人的不同搭配和组合,就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模式。如果把这些不同的税收模式置于收入分配这个整体之中加以分析,就会发现税收还有一种鲜为人知的特殊功能,即分流功能。

  从课税客体的角度看,如果税种选择偏重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从市场上所获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就成为课税对象,并使之相当部分尚未经过企业分配,就径直成为财政分配的对象。其结果是,财政分配规模的扩大,要以企业分配规模的缩小为代价,势必损伤企业分配的效率;如果税种选择偏重于所得税类,税收是在企业分配之后才进行的,企业可以将经营所得的绝大部分用于分配,政府在要素所有者获得各类收入之后课税。这样,政府获得财政分配的对象,就不会缩小企业可供分配的规模,财政分配的功能发挥是建立在企业分配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上。其结果是,企业分配和财政分配实现了功能互补,收入分配形成整合功能。

  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看,选择法人拟或自然人作为纳税人,税收同样具有分流功能。如果纳税主体的选择倚重于法人,要么直接减少企业分配的规模(间接税),要么降低法人的实际所得(直接税),从而影响再生产的投入;如果纳税主体的选择倚重于自然人,只能以自然人的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以及财产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其结果是,通过征税使自然人在分配中的所得实现分流,即一部分作为税金流入财政分配领域,剩余部分作为个人可支配收入流入市场(包括消费市场和金融市场)。

  制度创新的二点具体建议

  1、抓紧研究收入分配的长远和战略问题

  收入分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发展中不协调的因素,都会在收入分配中这样那样体现出来。特别是目前收入差距或贫富差距的扩大,尽管尚未构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索,但是,一旦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有效调节和控制,势必会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收入分配的结果同社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特别是分配格局对社会分层、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有鉴于此,中央应从现在开始,充分发挥政界、学界各自的优势,对收入分配的长远和战略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为中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成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机构

  1990年,国务院曾经成立分配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入分配的现状、政策和体制改革进行综合性研究。但鉴于委员会采取了松散的协调形式,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比那时的情况更为复杂,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为此,我们建议以研究制订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为契机,国务院应成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机构。考虑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也不会在几年内完成,这一综合协调机构最好不要搞成松散的、临时性的。(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人民出版社)(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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