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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立法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 11:06 经济参考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改已进入立法程序。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对构建完善我国的个税法至关重要。

  一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代表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尽管二者之
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个既定的时空内,二者的关系是矛盾的,有冲突的。据测算,将个税免征额从现有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国家税收每年至少要减少200亿元。因此,国家的个税立法就必须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不可能将其一下提高得太多。但考虑到大多数公民个人增收渠道的单一性和刚性约束,国家在此基础上将个税起征点适当再提高一点是完全应该的。

  二是组织收入与调节收入的关系。

  国家开征个税总的来说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是以组织收入为终极目标。但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组织财政收入,必须充分发挥个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丰沛税源;充分发挥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公平竞争。因此,个税征收的过程既是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又是调节国民经济的过程。不过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国情不同,确定的个税目标也不一样。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绝大多数人还属于低收入者,所以还不可能实行普遍征收,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已出现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界线的局面,因此,本次个税法的修改,其具体目标只能确定为调节收入,防止因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三是个税修法与个税征收的关系。

  修改完善个税立法,是实现调节收入目标的前提条件,但如果缺乏有效的个税征收,其目标最终还是会变得十分虚无。如目前我国征收到的个税收入,近70%是由中低收入者缴纳的,而拥有巨额收入来源的少数富人,则由于征管问题而很少纳税。本次个税法修改后,如果征管落后的问题不能很好地获得解决,其调节收入的目标最终还是难以完全实现。因此,国家若想真正达到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目标,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改进个税征管技术,完善相关配套条件。其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进行档案化管理,同时加强与企业、银行、

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协作,全方位地进行税源跟踪监管。

  四是征收标准统一化与精细化的关系。

  我国的个税法十分简单,仅有15条,可以紧凑地打印在一张A4纸上。美国联邦从1913年开征

个人所得税,个税法90年间从当年的小册子不断“膨胀”成了现今长达5万页的大部头的宏篇巨著。这说明,美国国会、国内收入局和法院在处理具体的税收法案时非常谨慎,以至要无限量地增加“法律细节”。毫无疑问,美国这种追求精细、严谨的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因为个人征税是以转让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为代价去满足政府的财政开支需求,把私产变为公产,其每一个细节无疑都必须公正合法。笔者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免征额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各地、各家庭的情况异常复杂,为了追求和体现实质公平,还应当立法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节免征额度的权力。总之,细节决定成败,对个税实施精细化管理,而不是简单化的“一刀切”,只有好处,绝无坏处。

  五是个税立法与个税执法的关系。

  发挥个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立法固然重要,但执法更为关键。如果执法者玩忽职守,怠于执法,对各种形式的偷税、逃税和漏税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严厉的惩罚,甚至与某些高收入者合谋进行腐败性交易,则必然会刺激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所以,有效解决我国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的问题,除了完善个税立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严格个税执法,尤其要对各种形式的偷逃个税的行为实行严厉的惩处。否则,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正如美国

注册会计师利普生所说,若没有强硬的惩罚力度,世界上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支付税款。

  作者: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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