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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可有条件“保底”收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 09:45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黄艳丽)“一些低风险或者近乎零风险的理财产品,却也被明令禁止不得承诺保底收益,这未免过于苛刻。”一直以来,困扰商业银行理财经理的这一问题有望通过银监会的新政策得以解决。

  日前,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两项
新规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此前“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办法》作出相应规范,指出商业银行允许经营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这主要是为改变当前国内理财市场产品的单一化格局。但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银监会同时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将由银行承担。而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方面也作出了严格规定: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上述的起点金额。

  此外,为了强化管理,

银监会还同时规定:如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
理财
计划销售,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对其实施处罚,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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