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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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 10:3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 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灯具产品包括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
据悉,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记者刘菊花)(来源:合肥报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