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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称风险要疏不能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7: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九日电 (俞岚李鹏)对于商业银行是否能够销售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各界一直存在争议。近日,银监会颁布两大规章,为保底承诺产品“正了名”。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在京证实,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之所以争议不断,主要是因为一些银行在操作中往往会将此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这种做法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加剧了不公平竞争。

  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此外,由于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的,也有人担心,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这位发言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充分经验,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审核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发展新业务。他强调,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提高。

  他介绍说,除《办法》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规定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这些要求特别强调了风险限额管理和新产品开发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现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据了解,即将实行的《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指引》共五章六十四条。二者在框架设计和相关规定方面充分体现了“在完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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