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蓝色三角标识的保健品不许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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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0:01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者婧)昨天,北京市药监局首次公布了对保健品、化妆品的四项管理规定,该新规将在11月1日起同时在全市实施。 北京市药监局昨天一次公布了《北京市化妆品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四个新规定。这四个规定在产品说明方面严格区分了化妆品与药品商品
此次北京市药监局在四项规定中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如去痘等。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杀菌抗炎”等。一些类似祛斑类、去皱产品今后需严格根据化妆品的定义制定商品标签及说明书,商品说明中可以标注其对使用部位有缓和作用,但使用医疗术语的夸大宣传不得使用。在进口化妆品方面,今后中文商品名不规范、生产日期不明确等产品将被严管。进口化妆品除需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外,还应注明原产国名,制造者名称、地址或销售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并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同时,在新的保健品管理条例中,今后凡经过药监局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将在其包装左上角体现出带有三个蓝色三角形的标识,没有标识的产品将不被允许在保健品柜台出售。 J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