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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标准能遂众人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0:00 中国经济时报

  听证会上: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看法仍不一

  本报记者 孙汝祥

  虽然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赞同1500元标准,但这一标准仍未能达成众人统一认识,在9月27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举行的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来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3名代表、来自全国总工会的1名代表、来自东、中、西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的4名代表和20名公众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与听证陈述中仍未能达成统一标准。

  听证会主持人之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表示,“对今天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及时进行认真地整理和研究,提出听证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1500元:难言你高还是低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这次听证会预定的听证事项,也是听证会争议最大的议题。

  听证会上,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3名代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和内蒙古财政厅副厅长云宗元都赞同1500元标准。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袁白薇则认为应该高于1500元。全国总工会代表、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邹震则建议将标准提高到1600-2000元。而在20名公众听证陈述人中,7人赞同定为1500元,11人认为应该高于1500元,2人认为应该低于1500元。

  邹震在会上公布了北京、广东、四川、山西、陕西等五个省和直辖市总工会调查当地职工意见的结果显示,仅有10%的职工认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80%以上的职工则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2000-3000元。“考虑到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不使税收大幅度下降,故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建议将费用扣除额标准定在1600-2000元。”邹震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在发言中说:“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现阶段以1500元为宜,但应根据经过发展状况、居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主张将减除标准定为1600元。他认为,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来自上海的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税务部职员江泓说,从公开的统计数据来看,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个税税收收入来自广州、深圳、北京等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这些地区实际上早就将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提高到了1200、1500甚至更高。如果最终方案定在1500元,实际上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最高的广东省而言,不是减税而可能是增税。

  财政部科研所孙钢也指出,1600元是对既得利益的增量调整,其效果好于存量调整。“如果实行1600元的标准,使现有的纳税人至少不增加税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调整方案的不满。”

  但对于把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上的观点孙钢也表示不赞同。他认为,这将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不利于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不利于为个税今后的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

  山西省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区矿职员郭贵林主张,将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1800-2000元。他的理由除了1500元前瞻性不足外,还提出减除标准要照顾农民工等实际生活费用偏低的问题。

  和郭贵林的观点相似,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吴志才建议将标准调到2000元。他表示,农民工在城市里仍然处于社会低层,在生活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其它方面没有任何保证。“农民工收入看似在增长,却过着艰苦的生活,而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民工虽然在城里工作,但与城里的居民相比缺少劳动保障和家的感觉。因此在农民工利益无保障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照顾,让他们更好的安居乐业。”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渡假区管委会职员宋景昌认为,1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不能对应现阶段产业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满足立法的长期需要,无法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间内保证产业工人的最低需求。他提出,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合理稳定期间,基本能够保证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与以上观点不同的是,中国石油化公司抚顺分公司腈纶化工厂工人马肖主张下调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他认为,适当降低减除费用标准可以扩大缴税的人群范围,有利于普及公民的纳税意识,而调高个税减除标准并不能给低收入者带来多少好处,却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

  福建省闽江学院院长杨斌主张维持800元的标准。他指出,现在个税已成为财政性税种,承担财政收入功能和一定调节作用,在这样功能定位的情况下,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应当回归其本来面目。杨斌强调:“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不是城市居民所得税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个共和国中,农民也是主人。”研究中国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出发点应当是一般农户(不是特困户或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结合城市一般家庭(排除困难户和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再考虑现阶段个税的功能定位(即既考虑财政收入,又作为收入调节手段)。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代表之一、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认为,个人所得税在突出调节收入功能的同时,也应发挥组织财政收入作用,因此,不应将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只定位为少数高收入者。

  费用减除标准全国应否统一

  关于费用减除标准是否要全国统一的问题,本来不是预定的听证事项,然而听证会上却是重要的焦点之一。

  4名地方财税部门官员中,鲁兰桂认为,中央应该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扣除费用标准。云宗元也提出“在1500元/月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他还表示,“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袁白薇在发言中说:“建议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可规定所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由省级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负担原则。”

  除以上三人外,其他陈述人都不赞成赋予地方政府调整的权力。刘剑文指出,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地方无权确定。同时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

  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指出,如果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的减除标准,除了发达地区的居民将得到少交税的实惠以外,就全国而言还存在着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将被征收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制约人才的流动和西部的发展等问题。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职员王伟国的观点是:不应该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而制定区域性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执行统一的标准,至少在以货币作为砝码的天平上,各地区的纳税人实现的是真正的公平。”

  亚特蓝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陈庆锋认为,全国统一标准可能会使发达地区的人相对受益少些。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补偿这部分差异。如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

  减除范围如何确定

  听证会陈述人对减除费用基本含义即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范围的不同理解是造成对标准分歧的原因之一。从许多人举例是列举的支出看,大家的认为应当减除费用的范围显然不同。

  四川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声雯主张,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将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她认为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给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以此来确定减除标准。

  刘剑文强调,计算扣除支出,应该考虑基本的消费支出,而不是家庭的全部支出。另外,现在是个人扣除,而不是家庭扣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职员田永祥认为,修订后的个税法在确定减除标准时,不但要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征税,更要考虑普通民众对更长远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安排和计划有财力上的支持和保证。

  陈栋主张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1500元的减除额不应该是个人月收入的计税标准,而应该是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税标准。他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公民已经开始承担医疗、教育、住房、失业等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个税制度必须考虑普通公民即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家庭负担问题。

  主张减除标准定为800元的杨斌认为,减除费用标准(生计扣除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阶层(即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而不能以职工平均工资或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为基础。

  相关问题也要重视

  李声雯认为,减除标准不能一成不变,而应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参照对个税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

  田永祥也主张减除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减除标准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刘剑文表示,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引起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应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

  郭贵林建议将个税法中第一纳税级别的500元拉长至1000元,税率降低为3%,或者是在第一纳税级别前在增加一个级别,纳税额还是1000元,税率还是3%,现行的税率级别依次后移。

  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职员樊小斌建议有关部门对税率和递进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减除标准以上一个较大范围内实行较低税率,如在1500-3000元,即减除标准0-2000元的范围内实行3%甚至更低税率。

  陈庆锋说:“就本人来说,我对调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别关心,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人缴纳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能够享有更多的与户籍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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