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人刘丽坚(右)
陈述人吴志才(左)
这一回的听证显得那么重要———因为它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第一次。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将个税起征点初步定为1500元,因为超过七成的被征求意见者对这个起征点持有异议。9月27日上午,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问题,全国人大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有13名听证人,他们都是人大委员,20名公众陈述人来自全国各地、各个行业。
1500元作为起征点是否合理?
争议焦点在1500元。为什么要将1500元作为起征点?是否合理关键在于
它的依据。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是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超出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都纳入征税范围。据了解,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较低,一般为20%-30%,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对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说明性陈述。“我们综合考虑了多种政策因素,力争做到科学合理。”他说,选择15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考虑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并兼顾东西部地区情况而作出的均衡选择,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前城镇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今后国家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张玉霞、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职员王伟国以及几位来自财税系统的陈述人基本上赞同把1500元作为起征点,他们认为这样切合当前实际。但如果以发展的眼光、从未来趋势去考虑,有陈述人认为这一起征点缺乏前瞻性。来自河北邯郸市发改委的陈述人申东升认为,1500元的扣除标准,适宜于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平均水平,但不适宜未来几年发展的需要。
扣除多少才算合理?
那么,起征点定多少才合理?
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清楚扣除多少“生活支出”才算合理。
除工薪所得扣除外,个人应该还有其他专项扣除。史耀斌认为,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四金”,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国内现在“四金”提取大致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此外,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
全国总工会推荐的陈述人邹震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为1500元,这和原来800元的起征标准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标准仍然偏低,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2000元。来自江苏的陈述人徐明富是一名高级会计师,他引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指出,各类支出共有6项,减除费用最高达2991元。用发展的眼光看,他建议应该在此基础上确定起征点。主张前瞻性的田永祥也认为应该把起征点定在2000元以上。
来自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吴志才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月工资1500元的他列出生活支出情况:房租150元、伙食费360元、通信费70元、交通费35元、衣物85元、交际费200元、其它100元,共计1000元左右。“这是我单身的支出。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每月1500元作为扣除额较低,建议调到2000元。”也是农民工的山西省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区矿职员郭贵林主张将起征点提高到1800元-2000元。
全国统一扣除是否合理?
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曾有许多不同的声音,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的不同,应该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事实上,听证会上大部分陈述人赞同全国统一基本扣除标准。陈述人刘剑文指出,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地方无权确定。这样,就排除了制定一个浮动区间让地方自由选择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
《市场报》 (2005年09月28日 第五版) 在未来,通过“一户式”税收管理和自动税控设备计税,纳税人申报和缴税会越来越便利。
作者:本报记者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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