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终局裁决嘉利来股权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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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4:5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崔丽)9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对备受关注的嘉利来股权纠纷作出终局裁决:确认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60%的股东权益。 至此,沸沸扬扬的嘉利来股权纠纷案走完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全部法律程序(本报曾连续追踪报道此案)。
1995年,香港嘉利来、北京二商集团、北京恒业公司成立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地产项目。2001年9月,北京商务局以香港嘉利来出资部分币种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为由,出台627号批复,取消了香港嘉利来的股东地位。2002年7月商务部作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的627号批复。商务部认为出资币种有瑕疵,不应导致香港嘉利来被取消股东资格的后果。 此间,北京二商集团因不服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一度将商务部告到北京市法院。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商务部败诉。北京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期间,北京二商集团撤诉。 合作双方随即将战场转移到仲裁。对于此前争论不休的出资币种问题,贸仲委此番终局裁决认定,出资方式或出资币种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出资有瑕疵,与根本未缴付出资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不应将两者加以混淆。从履行合作合同的角度看,合作外方用与约定的美元额度相当的人民币出资并不导致合作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作中方在将合作外方投入的人民币用罄后,以合作外方出资币种不符合约定以及政府部门批复为由主张合作外方未出资,有失公平和诚信原则。 这一裁决与商务部于2002年7月22日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