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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生产建立备案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傅春荣27日北京报道】记者今天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做好液态奶生产备案工作。

  据悉,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范围包括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积极、主动、及时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
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未经备案不得生产,所有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同时要求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未经备案的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督促企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尽快完成备案。加强生产备案制度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生产备案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28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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