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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听证:立法民主终于起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高初建

  在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之间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会。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次标志性的重大事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在1993年和1999年,八届人大常委会和九届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两次修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收入增长,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再次修正这一法律,早已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

  

个人所得税法是与亿万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在国际上,“公平、高效”是被普遍接受的税收分配原则。从法治的需求来看,效率应该服从于公平。但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个国家在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公平与

  效率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在我国,初次分配更多地强调“效率优先”,由此鼓励人们努力创造财富,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和谐,国家又以个人所得税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显然,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再修正,其根本目的就是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更好地调整收入的公平问题。

  与前两次个税法的修正不同的是,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举行专门的立法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首次就立法问题进行听证,它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现代听证制度起源于美国。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凡重要的立法必须经过听证。自那以后,听证制度成为美国式民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

  在我国,深圳市于1993年率先推出了价格审价制,开了听证制度的先河。1998年,国家发改委和

信息产业部就电信资费调整问题举行听证会,提高了听证会的“级别”。而2002年的那次春运火车票价听证会,引起了更为广泛的注意,使“听证会”这一概念深入人心,并成为公众要求参与和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形式之一。

  但是,迄今为止各地方、各政府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大多以水费电费等价格调整、

城市规划、见义勇为的褒奖或烟花爆竹是否禁放等地方性、行业性的决策制定和法规制定为主要内容,由全国人大举行立法听证,则以个税法修正的听证会为首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过去,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中,主要通过三种渠道听取意见,一是向各地方、中央各部门、有关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召开不同的座谈会,由专家、学者及各界有关人士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是由媒体公开发表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立法听证会与上述征求意见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首先听证会是完全公开的、透明的。听证会之前,法律的内容和有关重点向全社会公布,任何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按规定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旁听人出席听证会。在听证进行过程中,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全面报道,让全社会的人都能了解听证的情况。最后,听证的结果也将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这种公开和透明,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对国家重大立法事项的知情权。

  听证会能够更加全面和广泛地听取不同的意见,使民意得到更充分的反映。与少数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讨论不同,听证会的陈述人、旁听人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因而更有代表性。同时,由于陈述人代表的不同意见可以在听证会上直接陈述,充分争辩,从而切实体现了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权。

  听证会实际上是在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之间搭建了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使公众的意愿和立法者的法律构想得到最佳融合,这不仅能够保证立法的质量,使法律更为科学、合理,具有可行性,也将使最终通过的法律能够被自觉执行。

  从更深的层次上说,立法听证会是公众的一次民主训练。通过参与和关心听证,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获得以程序化的方式,合法地表达个人意愿的机会,可以享受到民主权利,增强法制意识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而大大推动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应该指出,这次个税法听证会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内容也不是很复杂。关键的问题在于,听证会上反映的民意最终是否能影响立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立法。同时应该指出,这次听证会的陈述人、旁听人是从不到5000名公众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他们的代表性是否足够广泛?如果一次听证会的结果不足以反映多数人的意愿,是否需要再次举行听证?还有,听证会的参与者究竟应该怎么遴选,是否需要有一种规范的方式?听证会能否形成制度,确保立法程序的公正?当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法律时,少数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凡此种种,不仅是这次听证会留下的悬念,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实践中必须逐步解决的课题。(28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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