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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划出“红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27日电】

  李毅中要求把安全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特别规定,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但哪些情况属于超能力生产?怎样停产整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日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细化了煤矿隐患认定和整顿关闭的操作办法,煤矿若有60多种隐患表现形式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停产整顿。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必须停产整顿的15种隐患,一一做出了细化和界定,开列出了60多种表现形式。

  例如,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以上(含3个)回采工作面或5个以上(含5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关闭煤矿以及联合执法的范围、责任、程序和内容,对整顿什么,怎么整顿,整顿后如何验收,验收合格的如何恢复生产,不合格怎么处置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排查隐患、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是煤矿事故预防的三个最基本的环节,也是煤矿安全工作的“三部曲”。抓住了这三个环节,事故预防工作就初步落到了实处。一定要认真执行这些办法,把各个环节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28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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