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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备案审查不如司法审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8:52 经济参考报

  如何避免“红头文件”违反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的规定?又如何避免“红头文件”相互之间的冲突?全国已有31个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起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专门处理“红头文件”“走形”、“打架”等问题。

  备案审查,应该是层级监督的范畴,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予以改变或撤消的内部监督制度。基于行政级别的备案审查
,虽然程序简便,效率较高,但有它不可逾越的局限性。备案审查,是以行政首长及其办事机构为载体的,本质上依然属于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检查的性质,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和上下级之间的自我保护意识,往往使得这种备案审查落入内部人控制的窠臼。备案审查的监督主体并不具有独立性,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税收利益最大化是税务部门的潜在偏好,“红头文件”即使违法,上一级的审查机关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之下恐怕也难以做出决断。

  在现行的行政法律体制下,“红头文件”享有充分的司法豁免权。用老百姓的话说,“红头文件”是告不倒的。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但不能宣告或确认其违法或无效,更无权撤销。

  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豁免权是“红头文件”瑕疵频出的根本原因。在当前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体制中,对于备案审查所存在的局限性,有学者寄希望于人大的监督职能。但是,从目前来看,中国的

人大代表并非专职,而且人大尚未设立专门的违宪或违法审查机关,再加上立法任务繁重,可以说,人大的监督和审查能力有限。相反,司法机关作为只忠实于法律的裁判机关,在对红头文件的审查中,理应扮演最重要的角色。(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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