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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境外税务问题可启相互协商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8:4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高涛 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办法《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包括重复征税、适用税率异议、税收歧视待遇、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认定、利润归属等,以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有
关问题和争议。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广州市相关申请人申请启动协商程序且涉及税种属国税征管的,可向广州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人属于广州市国税机关征管的,向主管区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不需在广州市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协商程序涉及税种属国税征管的,可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直接提出申请。广州市相关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下载专区/业务表格”下载《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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