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8万美元的货款,匈牙利“贸易伙伴”一拖就是6年。日前从武汉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获悉,武汉某制衣公司(下称武汉公司)一纸诉状,将这位跨国伙伴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1998年6月28日,武汉公司与匈牙利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棉衣。棉衣应于1998年9月5日前抵达德国汉堡港,货款在货到汉堡后40天付清。之后,武汉公司如约履行合同向该公司提供了3货柜共约1.7万件棉服,货款共计156822.60美元。按双方付
款期限的安排,匈牙利公司最迟应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货款。然而,除已付货款77000美元外,尚欠款79822.60美元至今未付。
6年来,为这笔货款,武汉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最终只得打起官司。这起“跨国官司”如何判呢?法官搬出了“国际公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在不同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原告营业地在中国,被告营业地在匈牙利,而中国与匈牙利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本案确定以《公约》作为解决双方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此外,对于《公约》未规定的事项,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故适用我国法律。
据此,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匈牙利公司给付全部拖欠货款及利息。
(晓健/编制)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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