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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美元买来的教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9:5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张伟勋

  与外商签订出口货物合同前没有充分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所带来的风险,最后导致无法履约,被判赔偿外方经济损失30万美元。这是日前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件仲裁案中所透露出来的信息。

  合同签订后可否不履行?

  我国某化工厂与国外客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我方公司为其生产某种化工添加剂,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约定此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审理。合同订立后没几天,中方公司正准备生产,突然接到一纸通知,该省政府发布了一项政府规章,明令禁止在全省范围内生产该化工添加剂。于是,中方公司停止了生产,但并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外商。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到了,外商如期来工厂提货。此时,工厂负责人才告诉外商,不能履行合同了。该负责人还告诉外商,他们已经做了很多前期工作,也承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希望双方损失各自承担。让这位负责人没想到的是,外商并没有因此息事宁人,而是依据双方当初所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纸诉状,将中方公司告上了仲裁庭,并要求中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美元。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订立有效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将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组成了仲裁庭,并由双方选定了仲裁员。开庭时,仲裁员依照规定,询问双方当事人愿否调解。外商表示可以调解,要求20万美元的赔偿。而中方公司坚决不同意调解和赔偿要求,中方公司的负责人就一句话:“我们没有错,不该赔偿。”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外方律师提出,双方签订的是有效合同,理应履行。中方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外方公司造成30万美元的重大损失,因此,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赔偿损失。而中方律师则提出,因该省政府发布行政规章禁止生产该类产品,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可不履行合同,因此拒绝外方提出的要求。外方律师则抗辩认为,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该类产品在中国的生产,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属于《立法法》中所指的“下位法”,不具有对抗“上位法”(法律、法规)的效力。经过审理,仲裁庭支持了外方的意见,判决中方公司赔偿外方经济损失30万美元。该裁决一裁终局,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花钱买教训是否值得?

  审理此案的仲裁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争议金额较大,但法律关系却比较简单,就是一个应否执行《合同法》的问题,而该类问题恰恰是我国进出口企业经常要面临的问题。由于一些企业不明白法律的具体规定,往往造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本来这一局面是可以避免的,但该案以中方公司败诉告终,中方公司没有出口一件产品,却要赔偿30万美元,非常可惜,也非常不值得。该仲裁员指出,从该案中,最起码可以得到以下教训:第一,虽然国家鼓励出口,但我国企业也不应为了获取外汇而急于出口,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考虑国际贸易风险和合同风险,并进行市场调研。第二,国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禁止该类

化工产品的生产,但并不鼓励。作为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理应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政策变化,必要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第三,该合同并非不可执行,该产品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生产,遇到地方政府政策调整,应及时通知外方,或寻求其他地方的厂家合作生产,或在市场上购买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这样,都可把损失降到最低。第四,在外方提出同意调解时,应主动和解,通过谈判压低赔偿额。在本案中,如果中方公司态度不是那么强硬,赔偿额可能是20万美元甚至更低,而非现在的30万美元。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利益博弈,但“和为贵”始终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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