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征管是国家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然而,有关职能部门在行使征管权力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在保障公民的税收权利方面多尽些义务呢?
比如,税务机关能否在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的时候,也能够考虑登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信息,从而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这些扣除因素?目前,家庭要承担医疗、养老、住房、教育等沉重的负担,但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很少考虑这些因
素。
可以设想,同样是月薪1万元,一个人赡养4口人,另一个人是独身,则让两个人交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公平的。但迄今为止,税务机关还未将这些税前扣除因素考虑在内。其实,相比于纳税人的其他信息,关于纳税人家庭负担方面的信息不难获得,纳税人本人更乐于提供。问题仅仅在于,税务机关是否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收集这些信息,使所得税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人们希望税务机关在另一个方面也更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目前的代扣代缴制度下,税务机关只对单位开具一张汇总的完税凭证,没有主动向个人提供完税证明。于是,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税率是多少,纳税人知之甚少。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开始为纳税个人开具完税证明,但有个前提,必须得纳税人自己提出申请。
纳税人的上述两项要求,确实可能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但是,现代税收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以纳税人的同意为前提的,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个契约。公民在尽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同时,其相关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也就是说,纳税人对政府尽纳税义务的前提是,政府对纳税人尽自己的相关服务性义务,政府也负有平等对待每个纳税人的义务。在税的权利和义务上,政府与纳税人是对等的。
多年来,我们的税收理念偏重于强调税的强制性,过分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忽视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自己的权力,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向所有纳税人邮寄完税证明等。因此,加强税收监管需不忘履行服务义务。
《市场报》 (2005年09月26日 第二版)
作者:魏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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