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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保护公民“环评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2:53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季耀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今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办法(草案)》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区域的环评规定是首次出现。《办法(草案)》同时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

  国家的《环评法》中并没有涉及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办法(草案)》首次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众参与环评,是保证环评真实有效、避免行政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办法(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登报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听证会必须有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派代表参加。环境保护民间组织要求参加的,应当准许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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