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3年5月,我贷款买车,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购买了五年的车险,包括车损险、保额10万元的第三责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支付了1.7万元的保费。上周,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位骑助动车的男士撞伤,导致骨折住院。交警认定我是全责。但保险公司的理赔根据2003年合同约定进行,对10万元的保额只赔偿了600元。
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国家开始实行强制三责险制度。在人伤赔偿方面,无论是谁
的责任,只要不是非机动车故意行为,4万元以内的经济责任都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家保险公司现在对我采取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去年5月1日实行的新道路交通法和今年4月1日推出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开始实行强制三责险制度。要求除了故意行为,无论责任在谁,4万元以内的赔偿都是由机动车方转移给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保险公司的条款履行理赔。
按规定,去年新道路交通法颁布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维持原合同进行处理。由于是贷款买车,银行要求根据贷款期限一次性购买保险,对于这份2003年签订的保单,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原合同进行理赔。
一般来说,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短期产品,如上述客户一次性购买5年保险的并不多。对于这一部分客户,也就是在2004年前投保了三责险,保单延续至今的,如果客户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改,保险公司将不执行强制三责险。
因此,凡在2004年以前贷款买车,一次投保多年车险的客户,应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原保险合同的要求,在适当调整保费的基础上,按强制三责险的制度来执行。在保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其中4万元转为强制三责险,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报保险周刊与第一财经广播频率FM97.7(AM1422)《今日保险》节目联办“保险信箱”栏目。如有任何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可拨打61213800-614或62780977(上午11:00-11:30)。
来信请寄虹桥路1376号广播大厦第一财经频率《今日保险》节目组收。
邮编:200051
作者:吴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