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2005年并购国际论坛 > 正文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海平演讲实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 12:47 新浪财经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海平演讲实录

  2005年并购国际论坛9月24日/25日在北京东方广场-财富会所举行,论坛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美国际管理学院、中法国际管理学院和《中国科技财富》杂志联合主办,新浪财经独家网络直播,本次论坛主题为“走出去并与外国企业合作共”。上图为美国众达律师事务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财经新闻图片

  主 题:跨国并购交易中的法律结构问题按

  主讲人: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胡海平

  各位来宾,听了几位专家的介绍,大家也有启发和收获。对我本人来讲也有深刻的感觉,这种感觉是责任方面的感觉,我们所讲的这些交易,不管是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还是内
外跨国并购,这些都少不了律师的参与,作为律师来来讲我们的责任很重大。每一个交易方都要请信任的律师为他们交易做代理,做法律方面的咨询。不管是买方也好,卖方也好,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也好,都需要法律方面的咨询,争取他们最佳的利润。

  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把我们众达律师事务所最近做的一些跟中国境内相关的一些并购交易做一些实例的介绍,主要的意图就是说,为什么在大型的跨国并购中起到这样的作用,有几方面决定的。

  我今天讲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法律问题。主要法律是由哪些方面决定的,为什么律师起到这样大的作用。

  1,前置审批的影响。在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框架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的力度必然引起前置审批的影响,或者有一些交易,对前置审批的要求,到底能不能成功,这方面的问题通过一些实例做一些具体的介绍。中国目前跨国交易中典型的例子,显示出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国外并购市场的成熟性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讲中国市场跨国交易而引起的。相反来说,一般并购交易所最关心主要的就是政府监管层次,主要在反垄断方面。大家知道请律师把这个过程做掉以后,交易就继续进行。

  2,法律审定程序的要求,这个要求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显示比较突出的,主要的原因就是说我们在拟定一个跨国并购交易的前期,规划布局当中既要非常仔细地,把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研究非常透彻,我是从程序上来讲,都要研究非常准确以后,我们才能制定相应的并购方案。比如说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宏观上的要求,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宏观的要求,我们在并购结构,设计以前都要进行前置审批,然后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3,法律问题,我们会讲到具体的方面,涉及多国法律问题,在并购项目当中是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因为并购要跨国,会涉及到买方卖方,股权、资产,他们的所在地,他们的控股公司所在地,法人的所在地的法律都不一样,要把整个交易做成,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都要非常仔细研究以后,制定相应的方案。

  第二,实例的介绍,主要是从法律框架结构进行一些交流。

  1,并购民营企业的资产。这个案例也是蛮有意思的一个案例,有一些具体的介绍。涉及法律问题相对少一点,因为整个交易在境内进行,也是涉及到外商,外商结构尽量避免多国法律问题,所以采用在境内进行民营企业的资产并购。

  2,收购中外合资企业股权交易的范例,也是非常通行的做法,我们在具体交易中会看到。

  3,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现在种类比较多。我们讲这个案例就是内资企业的股东和合资企业,没有外资进入,再由外资公司来收购。

  前置审批对交易的影响主要有这几个方面所体现出来:

  1,中国商务部目前对外商投资的指导,有几次更新,最新一次是2005年1月1号生效。这里面对外商投资领域做了规定,我们在做并购交易的同时,在最现阶段就应该把投资领域比较具体的现成的规定来做比较认真的研究。比如说现在有一些领域,外商控股在投资的领域限制在49%,一定要有中方控股的条件,如果是这样的一种交易,由于目前对这个行业的限制,这对外商是一个契机,它可以先入为主,可以做一个前瞻性的交易。

  2,交易结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目前我们进行有几个大的交易是跨国的,而且是中国大型的国有企业,跟国外的跨国公司进行全球产业并购,这里面我们作为律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把所有涉及中国法律方面的问题,以及主管部门审查的程序全部要清清楚楚的,跟交易方有非常明确的安排。其中有包括发改委的,包括商务部的,包括国资委、

证监会,其他主要的监管部门审查的程序我们都要非常明确地了解。

  3,股权的产权结构必须非常清晰,如果不清晰审批部门对整个交易文件的问题会相当多,会影响到审批程序的时间和市场契机的问题。产权结构必须明晰以后,交易文件中反映出来以后,上报审批部门批准。

  还有一些法律程序的要求,由于审批程序引起的结果,要我们在结构上做一些调整。首先引进来和走出去,也是的并购交易都必须要经过审批程序,要求律师在当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提供法律意见。交易结构必须考虑审批的程序动作,我们在律师工作过程当中,也有很多具体的经验,比如说交易结构方面,一般都是根据审批程序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结构,我们会在三个实例当中会有具体的介绍。

  刚才我们稍微讲一下,多国法律问题其实主要体现在这四个方面:

  1,控股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如果说BVI,美国、香港这些地方的控股公司都要受当地法律的约束。

  2,这些控股公司同时要进行境内的资产并购,目标公司都是在中国,有相应的法律问题。

  3,交易又会有双方,大家感觉比较能够接受的法律,这个法律不是控股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很可能是在双方选择另外一个法,比如说《纽约法》。

  4,各种各样的法律选择以后就会不可避免引起法律冲突问题,怎么解决呢?每个交易有每个交易不同的特点,然后律师要在当中起到很多的作用,然后给大家提出一个各方都比较能接受的法律解决方案。

  第一个实例的分析。

  这个分析涉及到民营企业资产的并购,这个并购的交易有这么几个目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交易结构的时候,都有了具体的考虑。首先外方他想把并购资产,他们觉得在中国市场下很好的品牌,非常好的资产体现,他们要尽量减少,并购交易以后由购买方承担的债务,包括法律上的风险一般被外方视为继承成的责任问题。目前,中国很多企业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跟市场目前所存在的风险,都会让外方购买方有多种多样的顾虑,这样我们在做调查的时候,要把继承方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责任问题,包括债务问题都要做一个非常明晰的分析以后,再由外方来决定由什么方案来进行。

  另外一个条件,中方是民营企业,十几年前是一个夫妻作坊,做起来非常大的,目前有五家集团公司所组成的地方生产性企业,主要是生产制造材料,家装材料。这个企业在目前来讲,在外方评估过程中,出了非常好的购买价格,中方也觉得非常满意。他感觉如果我是为了钱,做这个交易我可以完成,我就可以退休,拿这笔钱我可以心安理得,这一生的事业可以完成。从感情因素来讲,不愿意马上并购以后,自己的企业给了外方自己没事儿做了,他希望在新公司里面保持20%的股权,这是中方的要求。外方还有全球战略性的考虑,希望在中国作为民族企业的资产容纳为外方全球品牌中的一部分,然后把相关的产权购买过来以后,进行新的整合。同时外方还有一个要求,因为他们在中国有现有的运作项目,是在中国成立的全资控股公司,拥有全部各个企业的资产。这个控股公司下面的收入已经足以在中国收购好几家类似民营企业很好的公司,这是他们看中的第一个目标。

  交易结构。双方通过律师的论证,财务分析家对资产进行调查以后考虑有这样一种交易结构来进行。这个交易结构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整个交易所要受到中国政府审批的程序所决定的。首先从外方这一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外方的母公司是一个美国公司,他在中国有了一个控股公司,他希望在控股公司名下通过设立新的合资企业的一个方式,并购中方民营企业的资产,我们所看到民营企业资产,在后面看到三家民营资产,都会进入整个交易的过程。首先上面四个股东都是私人股东,都是民营企业家,十几年前经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成为目前三大所要并购的四个股东,分别持有股权的比例。第二股东是最大的股东,有一个要求,希望并购以后我在新的合资公司里面持有20%的股份,这是他的一个要求。那怎么样来满足这个要求,同时又要满足外方的要求,我们现在设计这么一个法律结构,双方通过讨论以后认定这个机构。分几步走,由外方出现金80%,然后由中方的第一个目标公司的20%的资产,成立一个新的合资企业公司。然后通过新的合资企业公司成立以后,按照2003年商务部并购的规定,用80%的现金来买另外公司的资产,通过每一层交易,在限定的时间以内,把这个资产买过来。在这个条件下有一个先决条件,新的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等于所要购买资产价格总和,如果少,对对价的考虑,合法性、合理性,交易能不能符合商务部2003年的法律规定,有一系列仔细严格的审查。所以外方也做好准备,因为他们在中方投资工作下面,每年的利润已经足够购买几家这样的民营资产企业,所以他们现金流的问题应该不是一个问题。这个交易还有一个条件,如果要让中方的第二个股东完全实现他的20%的股权,他还需要把股东一的股权先购买过来以后,让股东二成为目标公司一唯一的股东,这样就可以间接拥有新的公司20%的股权。

  第二个案例分析。

  这个实例是介绍中外合资股权,交易的主要目的先要一境外股权融资的方式把钱先到位以后,用这个钱来支付到位的股权对象,用现金来支付。中外合资企业是由三方所形成的中外合资企业,有两方其中是国有企业下面的子公司,其中另一方是目前的外方,形成三方中资企业以后,由境外融资到外方,把融资到的钱向另外国有企业两方把钱收购以后,把它变成外商企业。最终的目标是要把融资得来的钱,收购完中方两个股东股权以后通过独资的企业进行连锁经营,这是交易的主要目标。结构这么来定的。在境外我们先看到,现有股东占1%,投资者投49%的股权,与股权投资的价格来往下,一直做到将要成为独资企业的开曼公司,目前从35%的股权结构,把中方的两个国有股东买过来以后,相对把三方的合资企业变成独资企业。然后用49%融资的钱,买中方股东以后,有一部分的现金,现金扩大中国的经营,所以这个股权结构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同时考虑到中国法律一些问题,所以满足了整个交易各方的要求。但是其中有一个比较特别的方面,对整个交易有一定的影响,中方股东是国有企业,股权的数量一定要经过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核以后,主要的目的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然后同时也要保证交易不要影响到中方的国有资产股东的利益。交易的时间也对整个架构有一定的影响,因为通过国资委审批以后,还要到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中方国有权出让,交易也要进行一段时间。等到交易完成以后,那境外40%的股权最后才能进入交易。

  第三个案例分析。

  这个实例也是跟第二个实例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是分两步走。交易的结构主要是考虑到前一个交易所显示出来一系列审批程序所引起时间上面的影响,时间进度上会对境外投资者有一些顾虑,所以我们这个交易采取两步走方式。SPV特殊的实体把它作为并购方,以100%收购,将境内企业在跟第二个案例有一定的相似新。最后用新设立的实体股权的融资资金拿出一部分来作为100%的资本,作为开发企业新的资本。第三个实力分析的交易结构相对来说简单一点,分两步走,在BVI上有一个投资基金,以1200万基金的价格买入BVI公司,有足够的股权融资的资金,再把这个资金收购。交易分两步走,首先第一个架构是在BVI的股权交易先进行,而不是像第二个交易,等到审批程序全部完成以后,我才一起交易。特点是外商引起中国的审批程序引起时间上的耽搁和不确定的因素,他们愿意在这方面承担风险,把这个钱先交易完以后有足够的现金,在银行帐户上等到境内交易完成以后,他在三天就完成交易。这是中国比较了解的外商结构上的安排。

  最后介绍一下众达律师事务所并购业务的基本情况。

  我们业务领域一般涉及到大的合并,一般是在相当实力的买家、卖家,或者是双方作为全球企业产业资产整合,然后做这样的一种并购,合并不是大失小,也不是小失大,是两个相当实力的企业作为全球的并购。还有监管,可以由一方监管。股权转让是非常通行的并购方式,刚才我们讲的两个实例都是股权转让的例子。资产并购有一个好处,可以以资产率全的方式尽量避免承担不必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债务。最后是重组,方方面面来做,可以以上面的方式的结合。

  我们众达在大中华地区有四个办事处,北京、香港、台北、上海,有方方面面的法律业务,在全球有31家办公室,有2300名律师,在各个办公室地区做法律业务,处理各方面的法律项目、诉讼、投资项目。其中并购是众达全球主要的业务领域。

  众达在并购方面的业务排名。中国在2003年、2004年完成的交易当中,众达处理并购交易量是全球第一。然后在亚洲2003年、2004年宣布完成的交易数量众达排名也是第一,最后全球一直到2004年截止当中,2005年趋势也是,众达将会在全球总共的并购业务交易量当中,项目数量上排名也是第一。所以可以看出律师在整个全球并购当中起了比较具体的作用,也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律师有项目可以做。

  我今天的介绍谈一些实际的经验,下面可以请大家提一些问题。

  主持人:

  非常感谢胡律师的讲解,提出翔实的案例希望大家将来在并购和其它方面的国际性的业务中和胡律师进行联系,我们今天上午的演讲到此结束。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