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市乳品协会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俗称还原奶)的,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显要位置标注“复原乳”。据悉,本市已将此项工作贯彻落实到各生产企业。
“通知”规定,在巴士杀菌乳(巴士奶)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
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严格备案。为便于消费者作出选择,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即正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此外,“通知”还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执行通知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惩。(王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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