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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街头挂广告 出租欠债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16:4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欲让其打工赚钱“生意”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报讯昆明三市街日前出现了一张让人倍觉新奇的出租人广告。广告上称:可租用人,李洪亮,男,39岁……此人可长期廉价出租,也可短期租用。日前,“出租人”广告挂在三市街一棵树上,李龙光静静地坐在一旁的石凳上,等待有人来“接招”。他要将曾经与他对簿公堂的被告李洪亮“出租”,用李洪亮的劳动力为他获得报酬,但这一桩违法的“生意
”最终以失败告终。

  缘由:6万多元他还不起

  李龙光,来自会泽县乐业乡的一位村民;李洪亮是昆明市西山区人,曾是个体户。采访中,记者发现李龙光随身还携带着两份判决书,其中一份判决书是嵩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称,2003年2月18日8时40分,车主李洪亮驾驶一辆大货车从会泽县罗布古镇拉货前往昆明,李龙光作为货主随该车一同前往。途中,李洪亮将车交给副手罗汝昌驾驶,罗系李洪亮雇佣的驾驶员。当该车行至嵩明县境内杨电线K25+700米处时,车辆撞上路边大树,造成李龙光受伤,经鉴定达十级伤残。经过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洪亮赔付李龙光医疗费、护理费等几项费用75748.47元,扣除李洪亮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4000元,实际上,李洪亮应赔付李龙光61748.47元。同时要求赔付款在该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该判决书下达日期为2003年11月18日。判决书下达后,李洪亮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6日,李龙光向嵩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龙光称,其间李洪亮只交了部分赔付款到法院,至今还差一部分赔付款。

  目的:让他打工赚钱赔我

  李龙光说:“我现在无法工作,连睡觉的姿势都是跪着,以减轻病痛的折磨,所以生活困难。”李龙光说,前期的治疗就让他债台高筑,现在后期治疗根本没有跟上。李龙光称,他现在找到了李洪亮,但李洪亮无钱赔付。为拿回这笔赔付款,于是他就出此下策———贴“出租人”广告。李龙光招贴出这则广告不到两小时,其行为被赶来的民警制止。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平点评时说:“李龙光的做法是违法的。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法院会下达中止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永远都有约束力。李龙光发现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恢复执行。”(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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