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反洗钱明年扩大到证券保险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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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9:16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专电(张旭东徐艳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22日表示,2006年人民银行计划将反洗钱专项检查的范围扩大到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项俊波是在北京召开的“为了一个更安全的世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高级研讨会”上透露此信息的。
2004年4月至12月,人民银行对全国商业银行实施了反洗钱专项检查。针对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报告可疑交易或报告不及时等问题,人民银行依法处罚了72家商业银行主报告行,罚款金额170余万元人民币。 项俊波强调,这起2004年专项检查工作为今后在非银行金融领域乃至房地产、贵金属珠宝销售、文物拍卖等洗钱高风险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开展在证券业和保险业拓展反洗钱工作,他同时表示,今后一段时间中国将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反洗钱规定。 项俊波表示,中国还将加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设,及时发现、甄别可疑犯罪信息,从严从重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新闻背景 “洗钱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专电(张旭东徐艳清)为遏制洗钱犯罪活动,我国《刑法》在20世纪90年代就规定了洗钱罪。按照规定,洗钱犯罪的刑罚手段包括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没收财产和刑事罚金。 虽然洗钱罪已经明确规定,但由于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政策,内地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近年来是寥寥无几。不过,洗钱犯罪如今已日益猖獗,不少贩毒者、腐败者及其他罪犯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的问题相当严重,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和破坏经济秩序的工具,有必要加快相关反洗钱立法的进程。 在法律制裁方面,中国现行《刑法》已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据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介绍,中国确定的“洗钱罪”在确定独立的“洗钱罪”罪名的基础上,将自然人和法人同时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