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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输欧配额企业间可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2:30 东方早报

  针对十类中国输欧受限纺织品而制定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昨日正式施行。与7月份颁布的《暂行办法》相比,中国商务部此次吸收众多纺企的意见,增加了不少具体条款,不但限定了“200件”的最低出口门槛,同时允许企业相互转让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如此规定:“各类别商品的最低可申请数量为200件(公
斤、平米、双)。凡根据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业内分析,这种做法根据对经营者出口业绩的综合考核,设定了一个最低出口门槛,可相对集中资源,避免因参与企业过多、每家分配数量太少而根本无法出口。

  除“最低门槛”以外,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此次允许转让,同时未使用部分要上交。其中,地区内转让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跨地区转让则报
商务部
备案并由中国国际
电子商务
中心做技术处理。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未能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由商务部按有关规定继续分配。

  按照规定,国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上海华源贸易处的汪先生表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后,让企业可以在5天后安心竞标,合理控制出口成本。因为如果不允许转让,企业在竞标时为拿到足够的“许可证”,将一味地抬高出价,从而造成出口成本过高而陷于亏本的现象。

  此外,如果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对于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经第三国或者地区转口至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商务部将在1年内禁止其从事所有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产品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

  作者:早报记者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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