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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这批货物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4:3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问:我表哥今年2月将一批保鲜货物存放在王某的仓库中,双方约定5月1日前将货物提走。4月下旬,随着天气转暖,库房气温逐渐升高,这些货物开始慢慢变质,王某发现后既不告知,也未采取任何紧急处理措施。提货日期届满时,表哥因为暂时没有找到销路而未按期提货。到5月中旬,货物全部腐烂无法销售,王某声称此损失系表哥未按期提取货物所致,损失应由表哥独自承担,请问该货物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答:本案中你表哥与王某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你表哥将货物存入王某的仓库,王某在保管期间发现货物有变质后,应及时告知你表哥,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自己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但王某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采取其它任何措施进行处理,所以他对货物的最终全损是存有一定过错的。作为你表哥来说,他将货物存放入库后,也应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按时提取货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以你表哥存放的货物出现全损的后果,主要过错还在他自己,其逾期提取货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应由他自己来承担。而王某在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内,也未完全尽到保管人的义务,对货物的变质具有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徐律师(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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