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整治零售商占压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3:37 京华时报 | |||||||||
作者: 叶永笔来源: 本报讯(记者叶永笔)从即日起至明年5月,国家将对商业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昨天,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4部门下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表示,目前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恶意占压供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个别零售企业打着连锁经营旗号,在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即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这些含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在各地引发了多起供应商哄抢货物等群体性事件。 为此,即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等4部门制定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偿付而故意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即为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对拖欠供应商货款超过三个月、拖欠货款数额累计超过零售商净资产百分之五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工商等部门还将把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时,零售商违反有关规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查处部门还会把查处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将逐级上报至商务部;商务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全国性报刊向社会公告,公告信息包括:零售商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关依法查处的事项、处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