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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以制度创新破解助学贷款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导致助学贷款困局

  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目标设计上是好的,但具体实施时由于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上“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使得国家助学贷款措施的实施陷入困境。

  现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情况是,保障贫困生上学的“事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具体
出资者则由商业银行担当,各级政府、高校负责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也就是说“财权”由商业银行和政府、高校共同承担,政府掌握完全的“事权”却只承担一部分出资责任。解决教育公平的“事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却要求商业银行出资去救助贫困生,这是不合逻辑的。此外,高校的具体职责应该是向受教育者答疑解惑,作为社会准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学校显然也不应当为贷款学生提供保证金,要学校出资为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是不科学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贷款发放主体的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产出、回报以及贷款风险问题,考虑到国家

助学贷款的高成本以及较高的违约率,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公平与解决贫困生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效率与利润最大化才是企业的动力,不能要求作为企业的商业银行去解决公平问题。我们国家正处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资金短缺是可以理解的,但维持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显然是政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贫困生上学的事情是关乎整个社会、国家发展的大计,当然应该由整个社会所承担。

  实施制度创新,破解助学贷款难题

  国家财政除了应当拨付一定比例的款项发展教育之外,还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从筹资渠道、现有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锐意改革。

  第一,开征教育税,为发展国民教育奠定基础。教育是有利于安定社会、解决两极分化问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为此向社会开征教育税也是理所应当的。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社会负担,但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救助贫困学生,从长远来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通过征收教育税所得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为减轻广大低收入阶层的社会负担,在课税科目、税基的选择上要仔细斟酌,如可以在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
等税种的基础上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税,以专门救助贫困学生。

  第二,组建专职的政策性银行,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银行不应作为公益性事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者,为此,必须要由专职的政策性银行代替政府来解决教育的公平性问题。既然我们能组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农业贷款,为什么就不能组建专门的教育发展银行来解决贫困学生上学问题呢?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显然要比各个分散的机构更有效率。

  教育发展银行的本金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发行教育特种国债;(2)由财政在现有贴息的基础上拨出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专项资金使用;(3)向社会募集爱心资金;(4)未来开征的教育税;(5)其他资金来源。

  教育发展银行除了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审核、发放以及贷后监管,还要具体负责贷款的回收以及对违约贷款的追缴。在助学贷款较为发达的美国,之所以违约率较低,除了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发挥作用之外,联邦政府对拖欠者的严厉惩罚也起重要作用。具体处罚办法:一是将拖欠情况报告信用局,记入学生信用记录;二是免去申请延期还款或债务免除的资格;三是将拖欠账户转给追款机构追讨,拖欠者需交滞纳金、罚息和追讨费用;四是授权税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返还款中扣款,授权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五是将拖欠者名字在媒体上曝光;六是将恶意拖欠者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类似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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