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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字村为何成为咸阳的烫手山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咸阳新字村改造调查(一)本报记者 张 鑫 耿幸华 刘 慧 任 杰

  2005年8月,咸阳市秦都区新字村留守居民为抵挡住以“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首的多家单位的新一轮拆迁攻势而暗自庆幸。70多岁的老住户付有贵老人认为这与他此前到北京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等多部门上访有关。

  2003年6月以来,来自咸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方面组织的屡次强制性拆迁,已使得原居新字村的290余户居民或被分化搬迁,或不堪压力离开,只有包括付有贵在内的最早居住在新字村的60余户居民还在坚守着他们脆弱的“联盟”,与政府和开发商据理力争着他们的利益。

  新字村位于咸阳市黄金地段,原属西北国棉二厂职工自建公助的生活区,由于其历史成因较为复杂,还很难用一般意义上的城中村来定位它。“2003年6月,国棉二厂在未经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应属于居民使用的土地转让给新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用于

商品房开发;随后,该公司在拆迁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几次强行实施拆迁。”已退休的原西北国棉二厂职工付有贵老人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介绍说。

  据了解,1956年,鉴于建国初期经济困难,国家号召各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以“自建公助”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紧张情况,原国家纺织工业部和纺织总工会也为此颁布了专门的实施办法,新字村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当时,国棉二厂代职工征地并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预算,每户预交了120元,其余由二厂垫付。1957交付使用后,决算包括征地费用每亩120元在内,每户造价430元,除了此前预交的120元,剩余310元分四年在职工的工资中逐年扣除,这些决算资料都保存在二厂的档案卷里。而且当时地契也被二厂代管,房地税由住户上交国家税务部门直至1980年,后来由厂里代交。”付有贵说。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是导致新字村旧村改造难以实施的根本症结。在付有贵看来,既然当年厂里将每户居民的房屋造价包括土地征用费都收缴了,那么职工理应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而且,该房产职工延续使用了40余年,期间经历了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的变迁。从法律意义上讲,也明晰了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密不可分的。”付有贵所持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均明确地规定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新字村的土地所有权就不可能是原西北国棉二厂的;而1956年纺织工业部和纺织总工会的《纺织职工自建公助建筑住宅暂行办法》中即有“全部房屋产权归属职工本人所有,并有转让之权”一条,依据1990年国务院55号令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证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规定,那么新字村居民是其房屋的所有人,就应该依法享有其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职工一直向咸阳市有关部门缴纳房地产税,我们有保存的收据,上面可以看到房税与地税分列着,按照1990年4月23日‘(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函’的解释,我们新字村居民所缴纳的地产税,事实上已经属于土地使用税性质。而二厂至今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

  付有贵强调说,新字村居住的职工在国家福利房时期就一直被国棉二厂排除在历次新房分配及旧房调整之外,一直按自有私房处理,没有分房资格,厂内装设的天然气、供暖等福利设施,新字村的居民也从没享受过。对于市里的旧村改造政策,付有贵称当时全体居民都是积极拥护的,“但二厂不能没有依据就没收了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强硬地给居民执行咸阳市出台的拆迁安置所规定的建筑物补偿指导价,而拒不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补偿。”

  “即使假定土地使用权是二厂的,作为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开发商新元房地产公司来说,也应该给二厂缴纳土地征用费,但事实上是,开发商既没有给二厂缴纳相应的费用,也没有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那么巨额的土地差价是谁拿走了呢?”付有贵补充道:“新字村位于咸阳市中心黄金地段,开发价值众所周知。”

  对此说法,现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此改造项目的副总经理王天运予以了全盘否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王称当年厂里并没有向职工收取过土地征用费,也没有代管地契,但他同时拒绝提供历史档案以供证实,并坚决认为厂方享有新字村的土地使用权,支持理由就是:“土地从来就是国家的,咋可能是个人的。”

  据王天运介绍,鉴于新字村的现状,按照咸阳市和秦都区的指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决定于2003年对新字村实施改造,同年,咸阳市将该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进行立项。“当时,厂里曾向居民下发过改造意见征询表,百分之八十的居民都同意改造。”但到6月份涉及到具体拆迁时,居民们拒绝了搬迁。“既然现在的230多户居民都搬走了,剩余的这60多户就没有理由不搬。”

  对于厂方的上述说法,留守居民也表达了他们的意见:一者,居民从未看到过厂方所谓的咸阳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文件或相关文字材料,新字村改造的立项依据的是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对西北二棉新字村改造开发项目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在办理好拆迁安置、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宜的基础上同意改造。而且从后来介入开发的开发商身份看,其本身就是挂靠咸阳当地“新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可疑的私人包工队,其对外声称的“新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区分公司”在工商局并没有备案。其二,新字村现在的房屋是分批兴建的,留守的60余户是属于最早一批自建公助户,缴纳了土地征用费,并自房屋建成之后,居民们一直缴纳房地税,而其后的几批则是与咸阳市陶瓷厂和造纸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先后搬迁来的。

  在采访现场,新字村居民付有贵、苏芝蓉、雷咸伟等居民给中国经济报记者出示了从五、六十年代开始他们缴纳房地税的票据,发黄的发票上面赫然盖着陕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的财务专用章,并据介绍此税一直缴纳至文化大革命时中断,粉碎“四人帮”后又继续缴纳。“这就是我们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我们所缴的房地税按规定是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几十年来都是这样,但是到了2000年,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处却突然出示了‘新字村土地使用权归西北二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一个证明,并且公章盖的有问题,我们也不是不懂法,按规定的我们肯定认可,但是这个……”。七十多岁的付有贵一脸愤恨、不解,随即给记者拿出了未能服众的‘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处土地权属证明书’,接过证明书,记者看到了具有‘叠影’的公章。

  随后,记者来到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了解相关情况及政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新字村改造问题的历史成因复杂,期间又经历了国家土地、房产法律制度的初创和逐步完善、健全的过程,确立新字村居民对其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权利,必须依据国家从建国初到现阶段的城市土地和房产制度的变革来分析。城市私产房产权人实际享有的私产房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但有当时不管是以何种形式购置房产的房契、地契,应该视为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1951年8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房地产税的纳税人、税收的标准及税率等都做出了规定,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随后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这个文件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这就是说,国家在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化后,对私产房屋所有人占有的国有土地赋予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新字村这些留守居民依旧坚持要个说法,新字村改造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从2003年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就此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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