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又一刑事案开庭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日上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德隆系下属伊斯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9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今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和7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并于8月31日作出判决,8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日开庭审理伊斯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9名管理人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伊斯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从2002年3月到2004年6月30日,在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的指使和操纵下,违反《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规定,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及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的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以违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开展信托业务,共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9.84亿元。上述资金主要转入由上海友联公司控股的重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等。案发后未兑付资金本金15.75亿余元。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伊斯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开展信托业务为名,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作者:武勇 陈晓虎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