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将有完整指引
北京消息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等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可以对目前商业银行等涉及到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完整的指引。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结合上市银行的情况,明确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四种分类,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为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随着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会计问题显得十分突出,《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征求意见稿对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区分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作出了规范,要求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
作者:记者 吴占宇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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