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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结构监管模式兼收并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傅春荣

  中国农信社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新运行机制的农村金融组织,而如何建立新的运行机制,首先就要从农信社改革模式这个争论多年也毫无结果的老问题入手。

  针对此问题有两种基本流行观点:一是推行合作制,一是搞股份制。有很多专家学
者和银监会官员主张推行前者,其目的是让农信社更好的支农;而以央行前研究局局长、现任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为首的学者则认为,合作制不符合中国国情,他的观点得到了农信社基层的广泛支持。

  在这两种声音都很强硬的状况下,农信社改革的最终方案没有搞“一刀切”,不仅让股份制和合作制并存,并创造性的推出了“股份合作制”这一新

  产权模式,以及四种组织形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县与乡镇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应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

  一提起产权结构,这就牵出了农信社重组中仍待厘清的更深层问题———产权安排中的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之争。

  理论界和决策层曾经对此达成的共识是:相当多的农信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因此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信社的合作性质。

  但是与之针锋相对的观点亦不断出现:以合作制为核心的合作金融理论与政策,存在着不容否认的片面性、滞后性。

  对于这种理论上的争论,银监会副主席李伟则认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体现了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农信社可以自主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状况,适合当地经济环境和监管需要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既然可以“自主选择”,那么又出现一个问题。按照新一轮农信社改革确立的目标,必须重构农信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因此,农信社改革并不是一时之需,作为在金融系统中被认为“初级形式”的农信社,自然会有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合作银行发展的倾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院陈剑波表示,如果农信社商业化、城市化,那么就必然会出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国家要求农信社支持三农建设的初衷相矛盾的情况,届时,农信社就会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

  此外,在这一轮农信社改革中,另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将农信社交由省政府管理,银监会则仅负责一般性的市场监管。虽然在改革之初,银监会并没有对具体的管理模式做出规定,但目前,多数省份都采取了由省政府主导的组建省联社管理的模式。李伟认为,将农信社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可以变一个积极性为多个积极性。

  事实也的确如此,由于将其纳入了自己管理的范围,省政府在改革中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上海市政府出手扩充上海市农信社的资本金,以达到成立农业商业银行的要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但这样的热情有时也会带来副作用。有报道称,肇庆市鼎湖区一些学校为完成区教育局安排的任务,“一刀切”强迫所有教师向信用社入股至少1500元,并强调入股是上级下达的政治任务,完成不了大家都没安稳日子过。很多老师表示,这次信用社改革,中央给了一些优惠政策,一些地方为了早日得到支持,强迫教师入股,不仅背离了国务院关于搞好信用社改革的目的,将来还有可能造成集中退股的被动局面。

  但即使这样,很多学者对省政府管好农信社的能力并不怀疑,他们担心的是政府将农信社当成“第二财政”。省联社的高官都由省政府来任命,而且,多是由省政府的官员来兼任,这势必使农信社完全陷入省政府的管控之中,伤害到省联社的民主管理、自主经营。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何广文就指出,省联社组建之后,农信社无疑多出了一个“婆婆”,各省市一致选择省级联社的管理模式,是地方政府出于控制金融资源的目的,这容易导致“政府病”的产生。

  全国政协委员何林祥认为,要推动农信社这场历史性的变革,加强国家调控和省级政府的责任是完全必要的,但从改革的长远建设出发,必须借鉴国际惯例强化对农信社的行业自律管理,这是政府部门不能替代的。(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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