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制定银行董事会守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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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0:07 东方早报 | |||||||||
对于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在董事会中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将不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须。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认为,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建设已初见成效,而要进一步提升银行的公司治理质量,就必须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从而维护商业银行安全及稳健
《指引》对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中,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权利责任应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同时,董事会被要求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此外,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各商业银行董事还被要求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同时应保证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例会。 银监会尤其关注规范大型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运作,特别强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其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已经于去年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分别在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完成海外公开上市(IPO)。而工商银行将于10月中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先行完成股改的两家国有银行在完善董事会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建行目前已经设立了5个董事会一级的委员会,其中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将由独立董事负责。而在过去1年间,中行先后召开了6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作者:早报北京专稿 艾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