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建议删去对行业代表性要求过高的硬性规定
本报讯记者 施建 实习生赖丹花、邹今报道:昨天,备受广大民营企业关注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与之前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相比,《修改稿》删去了行业协会应达到或承诺在两年内达到同行业组织数量的10%以上、同行业销售额25%以上的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仍处于培育发展阶段,不能对其代表性提出过高要求。对于此前一些担心可能由于规模达不到要求或被取缔的行业协会来说,此规定无疑使其大大缓了一口气。
不宜过高要求行业代表性
昨天,广东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在作《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具有行业代表性应当是行业协会发展的目标,但现阶段还不能对此提出过高要求。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七条第三款的。李焕新表示,为适应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需要,现阶段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可以分为代表会员和代表行业两个层面。至于行业协会的退出问题,该条例建立了注销制度,包括可申请注销和撤消两种情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报告还建议对草案有关行业协会的组织、活动及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协会的组织、活动、内部管理等各项具体制度可由章程全面规定,体现自主组织、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四类社团不列入调整对象
根据民政部《2005年民政事业统计制度》的相关解释,在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分类中,社会团体分为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学术性团体、联合性团体和基金会团体。李焕新表示,草案修改稿规定的“行业协会”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共同、合法的经济利益而形成的集合体。本条例调整对象只是社会团体中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包括专业性团体、学术性团体、联合性团体和基金会团体。(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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