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是不少车主大伤脑筋的事情之一,花去高额的修理费不说,车况却越修越差。不过,从8月1日起,车主们依法维权也有了“尚方宝剑”,当你把车子开进修理厂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简称《修车规定》),你享有下列七项权利:
查看修理商资质的权利
想修车先看资质,根据车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修理商可以说是头等大事。根据《修车规定》第7条规定,修理商的资质分三类。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和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选择修理人员的权利
修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修理质量的优劣。《修车规定》第11条要求: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挑选和回收配件的权利
维修工“狸猫换太子”,将劣质配件以原厂配件的价格出售,这是许多修理商惯用的伎俩。更有甚者,为提高材料费和工时费,将没有坏的配件说是坏了,或没有换配件却说换了。对此,《修车规定》第31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索取票据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享受保质期的权利
车主最怕的就是自己的车三天两头“住院”,修了一次就盼质量有保证。对此,《修车规定》第37条给车主吃了定心丸。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无偿返修的权利
保质期内返修的费用由谁买单?《修车规定》第38条告诉人们: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投诉和申请鉴定的权利
修车质量发生纠纷,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说了算,规定第40条和42条说得明明白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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