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发布股改保荐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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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共有24条,适用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四)出具保荐意见书;(五)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
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中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措施的建议,并在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指引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持续关注以下事项:(一)承诺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二)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是否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三)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是否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转让股份;(四)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指引还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为每一股权分置改革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档案。保荐工作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调离保荐机构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从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的除外。 指引指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指引或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6项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作者:记者 张炜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