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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在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11:05 南方都市报

  中小企业上市门槛或降低

  《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修改方案逐渐拨散迷雾。近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有关人士在第二届中博会上透露,《公司法》、《证券法》有可能对6处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揭晓了这一市场期待已久的消息。

修改条款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企业上市门槛降低的有关规定。据称,修改后的规定无需“3年开业时间和连续3年盈利”,发行后股本总额的要求由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人民币3000万元。这样一来,目前制约中小企业板创新性的法律条款以及据此产生的主板交易规则将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
为国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开辟了通道。

  发行条件或无需三年盈利

知情人士透露,拟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将界定公开发行行为,把公开发行行为分为向不特定对象销售证券;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发行行为。

中小企业板创立一年来有50家企业上市,为国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开辟了通道,然而发行门槛与主板一样困扰着不少中小企业。据悉,《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发行条件将降低。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在最近三年内无其他重点违法行为,就具备发行条件。取消了早前发行间隔需一年、三年盈利、预期利润率等硬性规定。

公司设立方面可能也会有变化。取消了股份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需要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的规定。规定发起人出资方式多样化,可以股权作价出资,而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风险投资将有退出机制

由于中小企业大多是有风险投资资助而产生壮大的,所以风险投资的退出需要一定的途径。现行《公司法》中有关发起人股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影响中小企业投资资金通过IPO退出。而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资金的退出扫除了障碍。

其他可能的变化有:发起人股份禁售期由3年缩短为1年;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放宽,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股份;回购限制放宽,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股票。

荣正投资董事长郑培敏向本报记者表示,此次透露的修改内容更加接近国际规范,尤其是回购限制放宽,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股票等条款,解决了股份来源问题,让中国上市公司进行期权激励成为可能。

对于修改条款降低了中小企业上市门槛的问题,郑培敏担忧,门槛低了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因为小公司经营风险大,股价很容易被操纵,股民需要谨慎判断。

本报记者 李小天

责任编辑: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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