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已经下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三稿(以下简称“第三稿”),其中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督察和核查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到投资、交易清算、资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同时,监管部门正着手起草《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运作指引》和针对各基金类别制订《基金投资监控报表》,待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后,托管人监督职责将更明确。
基金投资不得超出备选库
据透露,第三稿在托管人督察职责的内容上,有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对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是否超出投资对象备选库、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对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第二则是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资金到账、费用开支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部分、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督察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由此,第三稿还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建立适用于单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即二级股票库或适用于单只货币基金的债券备选库,并根据基金特征和市场变化情况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研究人士指出,从新规定的内容上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大大提高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管职能,使基金管理的监管形成多方立体的格局。
基金管理人拥有更多话语权
第三稿还进一步规定了管理人对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的内容。如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割、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
有基金业人士认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核查范围可以平衡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地位,给予管理人更多话语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无故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都可以要求基金托管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和更正,这在以往通行的各托管行自己的版本中并未出现过。
本报记者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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