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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没到手 欠条已签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08:55 温州都市报

  沈恩华

  货物还没到手,欠条上已经签上名字,结果被对方拿着欠条给告了。最后,因为欠条的法律效力“硬码”,签字人在法庭调解下,只得支付部分“货款”。

  案例:两位在意大利经商的温籍商人程某、董某几年前口头委托某外贸公司在温州采
购沙滩裤、背心等物品,并先行由外贸公司垫资采购。外贸公司经办人杨某找好供应商后,要求程某、董某先写承诺书欠条:“程某、董某因向某单位林某订购沙滩裤、背心等货物暂欠保证人杨某人民币680260元,约定本年6月30日前还款。”当时,签名由程某、董某委托其在温州的亲人在装货场所代签,不过他们只见货物在装车,并不清楚货物装好后运到哪里。据称,此后程某、董某一直未收到货物。本以为没有成交的他们,两年后遭到了该外贸公司经办人杨某的起诉,两位温籍商人及代其签署欠条名字的亲人都被告上了法庭,杨某要求其还清自己所代付的68万余元欠款及利息。不过,他并不能出具海关报关或者提单等证据。中院一审认为,欠条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支持原告杨某还款及支付利息的要求。被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此案后经省高院民事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2万元。

  当事人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打出欠条,法律上该如何认定?法律是否能在没有交付货物证据的情况下,认可交易成功呢?

  温州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张付钢点评(律师点评仅代表个人意见):货物没收到,实际上就是合同还没有履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方)不会也没有必要出具欠条给对方(供方),一般都是由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或供货协议书,约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款、交货方式、地点及付款方式和期限,本案中的程某、董某显然法律意识不强,本案完全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合同或确认书,并且要约定货到付款。本案中程某、董某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出具了欠条,应当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附交货条件,即如果程某与董某事后能够证明没有收到货物或者外贸公司将货物发给了其他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当然不需支付货款。当然这种情况下,证明外贸公司没有交货或者证明程某、董某没有收到货物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程、董来承担,如不能提出这方面的证据,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交付货物证据一般指书面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认定交易成功的主要证据,如没有书面交付货物的凭证,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交易成功,还有如一方当事人(收货方)出具了收货条或欠条一般也可认定交易成功。沈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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