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6日进行的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了会议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说,目前中国检察机关正在努力使这个《公约》得到通过。“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议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有望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应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有望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确是件好事,但笔者
认为,如果过高地估计这个《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的作用,以为有了这个《反腐败公约》我国的外逃贪官就会无路可逃,就显得有点幼稚了。
我们知道,公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书,属于非强制性的,实际上还是受有无双边引渡协议的限制,即使有公约,对方也可因为没有双边协议而拒绝引渡。截至目前,中国只与泰国、蒙古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且无一个欧美发达国家。世界上还有200多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协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诞生,也只是奠定了一个国际法的基础,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依据,但如果一个缔约国不执行公约,也没有什么具体制裁措施,这就是国际公约的限制性。它的落实,要靠缔约国之间的协议,靠本国法律与国际法的衔接。
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000名贪官成功外逃而未受制裁,有至少50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而未能追回。而这些贪官却躲藏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国家。因此,如果没有足够多的国家签署加入这一公约,则依然会给贪官们留下可以逃窜的“避难之所”。同时,尽管公约中已经就如何避免腐败案件的政治化问题达成了共识,但也不能排除某些国家出于意识形态或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将某些特殊案件政治化,使案件不能在公约的框架内顺利解决。
诚然,我国加入《公约》无疑彰显了政府的反腐力度和决心,具有积极意义,但对《公约》效用不可有不切实际的夸大其词和自欺欺人的盲目乐观。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已开始认真研究《公约》内容以及对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产生的影响,以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努力使《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笔者认为,这样做很重要,由于在反腐败中,我国相应的制度、措施一度没有及时跟上,国际社会之间协调配合也不够,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外逃暂时规避打击,在一段时间成为漏网之鱼。
诚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果被全国人大常委通过,显然有助于我国贪官外逃的遏止和惩治。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在我国,由于某些原因,国内法律在实施当中都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国际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约束力就会更小。政府若想在打击惩处腐败分子方面取得成效的话,就必须改变观念,在主权范围内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成立专门机构,让国际法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变“硬”、变“强”,并在法律及相关制度上完善国内反腐机制,阻断贪官出逃的出路。这样做会大大降低国家的反腐成本,否则,一旦等贪官出逃后再利用《反腐败公约》去抓,就显得比较被动。(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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