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有两项重要修改,即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确定为1500元,较原起征点增加了近一倍,增幅好像不小。但看看制定于25年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就当时情况来看,800元对大多只有四五十元工资的工薪族来说近乎天文数字,难怪有经济学家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为8000元也不算多。
其实,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应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息息相关。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在美国,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而我国的形势截然相反,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对解决我国已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尤为不利。曾有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无论相对于原800元起征点制定时的社会环境,还是相对于目前普通人实际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目前确定的1500元的起征点依然较低,无法解决“劫贫济富”问题。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劳动者平均劳动报酬达到8040元,平均月薪为1340元,800元起征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成为工薪一族的“人头税”,而即便按调整后的15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53.5%依然为普通工薪阶层缴纳。
但是,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财政收入“失血”。据测算,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500元,国家财政年收入将减少200多亿元,占2004年全部个税收入的11.5%。因此,有财经专家说,选择1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在保证财政税源和保护纳税人利益之间寻找的平衡点。
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方面有必要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一方面又要保证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如何解决?
有一条途径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实行一步到位分步实施,即国家应综合考虑确定较高的个税起征点,比如4000元甚至6000元,但在实施时可以今年从1500元起征,然后分三年或适当的年度提高法律规定的起征点,在这期间进一步完善各税征收制度,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收,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应个税起征点调高的影响,平衡财政收支。
而且,这一措施更为重要的意义是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对稳定,如果按目前看似合适的1500元的起征点,在未来的两到三年之后个税就又有可能成为工薪阶层的“人头税”。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16日 第七版)
作者:吴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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