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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信用垄断”将被打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00:06 北京现代商报

  旨在推动行业技术标准的规范、促进信用数据的共享、促进信用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的“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近日在京成立。信用专委会隶属国家发改委直接领导,是国内首批全国性信用服务行业的社团组织。国家发改委宏观院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指出,信用专委会的主要功能就是搭建政府与企业对话的平台,帮助信用中介机构走出困境。信用建设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尽管国内信用行业已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但是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目前国内的信用行业存在很多问题。北京信用总经理吴波形象地将中国的信用建设形容为一场“持久战”,并指出在国内的信用体系中,信息不对称、数据标准不规范等问题已经越发成为影响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拦路虎”。

  金诚国际信用的董事长王艺指出,信用建设存在“认识到位而路由阻塞”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各地、各行业都在搞“信用工程”,但是管理混乱、缺乏规范,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开放政策体系;另外,信用市场呈现出一种“非正常”的过剩,社会对信用行业缺乏了解导致信用产品的供求传导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理顺。并且,存在信用规划总体不足,进展进度比较模糊;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主管部门不明确;法规建设仍不完善,信息来源诸侯割据等严重问题。而由此导致的“特权经营”使得业内机构的生存状况堪忧。央行成业内最为担心的竞争对手

  武汉信用的总经理熊伟指出,信用从业机构要发展,首先要解决生存的问题。而多位信用行业从业人士指出,一方面,国外的信用机构大量涌入,对本土信用机构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另一方面,某些机构不开放数据库资源,使得信息采集的工作极难进行;信用机构之间为了生存,也不断进行恶性竞争,并且,还出现了某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而损害信用从业机构的情况。

  为保证信用从业机构的独立公正、平等竞争,在信用专委会成员们共同签署的《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中特别规定:“社会信用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市场地位,不能挂靠或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利益团体,以维护职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陈新年表示,因为现在有些信用从业机构是政府出资或有政府背景的,这种公司搞信用服务,能否客观公正,可能会受到市场的质疑。

  而一位信用公司的高层人士更坦言,在业内诸多的困扰中,央行才是让他们最为担心的。他说,信用中介机构应该是独立第三方,而央行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但要自行采集数据,还要垄断信息。他说,中国的股票市场可以博弈,但是中国的信用市场却没有博弈的基础。而央行征信管理中心的成立,对于民间的信用从业机构来说将带来很大的生存压力。业内人士呼吁政府应积极扶植

  陈新年指出,在国家总体信用建设方案还没有出台、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不断推动的情况下,现有的一些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缺少一个与政府的对话平台。而此次成立信用专委会的主要功能就是搭建政府与企业对话的平台,将企业的声音及时传递到政府部门。

  吴波指出,建立一个数据交换系统,进行数据查询是一条可行之路,但单凭这样并不能解决信用建设面临的问题。他呼吁政府建立真正可用的优质数据,确立发展和建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另外,信用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必须超越部门利益。

  王艺也呼吁,应该把“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确立为建设中国信用体系的指导方针。他说,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扶植,但政府的作用不是代替而是引导,一方面应以政府立法、行业协会监督自律来规范信用行业的发展,引导对社会信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中介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

  商报记者 苗燕 S078

  新闻链接:央行信用体系

  2005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仅以1个月为限收集意见。

  央行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否则,将可能被处暂停或终止数据库的查询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另一个“争议”的地方在于强制金融机构必须“查询”——必须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信息采集的范围扩大,这些条款都引发了很大的争议。2005年4月15日,大限将至时,诸多信用从业机构郑重提交了相关意见与建议。为此,央行征信管理局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地到部分信用公司进行调研。在公开征求意见5个半月之后,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上个月浮出水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业界看到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也因部分条款再一次引发了争议。

  让业内人士觉得最大的问题是:《征求意见稿》将约束对象从银行系统扩展到了所有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否则,将可能被处暂停或终止数据库的查询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央行还可建议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专家们指出,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并不能完全涵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并且,将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范围,将使得约束范围过广。

  时隔半年之后,正式的《办法》将其适用对象限定为“商业银行”。业界的建议似乎起到了一些作用。这说明《办法》只是一个银行内部的办法,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央行不顾业界的反对,最终还是做出了进军征信行业的决定。

  S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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