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立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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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0:3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为防止骗买、出售牟利、变相开发等问题 据新华社电从10月1日起,《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个办法针对市民意见强烈的骗买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牟利、变相开发等问题,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针对经济适用房却成为高收入阶层福利房的怪现象,郑州市给购房户立下新规,符合四条规定的对象方能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即有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无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还规定,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如果拥有在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以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也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针对有人出售经济适用房牟利的现象,郑州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收益。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还规定,一旦发现有人隐瞒真实收入、以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再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退回所购房屋,又不按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梁鹏、古文洪)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