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滥用境外影像形象小心触犯《伯尔尼公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0:3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某钟表厂未经授权用日本“超人”形象生产闹钟导致侵权被判赔3万元

  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这意味着其他缔约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拥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广东省高级法院曾终审一宗因滥用境外影像形象而导致的侵犯著作权案,某钟表厂未经授权使用日本“超人”造型生产闹钟构成侵权。每只侵权闹钟的售价仅为人民币17元,但是因侵权行为的赔偿则高达3万元。

  日本“超人”状告钟表厂

  2000年9月,日本某株式会社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它是ULTRA鄄MAN(日本“超人”)影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在中国境内制作、生产、销售和播放的ULTRAMAN作品或产品拥有完全的著作权。而广州某钟表厂在没有得到该株式会社任何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了ULTRAMAN的外观形象,擅自生产、销售“天X”牌闹钟,其行为侵犯了该株式会社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制止钟表厂的侵权行为,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为此,株式会社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罪证”———一个在市场上以17元购得的闹钟,以及在中国和日本调取的各种证据。但是,案情并不像株式会社设想的那样简单,将影像制品应用于产品,究竟适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还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适用不同公约,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一审如期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钟表厂辩称:其产品是自行设计制造的,产品上所谓“超人”的影像应该是出自美国,其设计的产品参照了宇航员和美国太空人的形象;其产品外观与某株式会社的ULTRAMAN形象差别很大,从整体到局部,从主要特征到精神气质,各个部位都不相似。《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针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保护,而被控侵权的闹钟属于工业产品,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上的设计,其外观必须与产品有关,必须和产品结为一体。而某株式会社的艺术图案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其既没有持有公约产品,也没有专利授权,所以其ULTRAMAN形象不能受到公约的保护。因此,株式会社状告钟表厂,并要求赔偿30万元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是合理复制还是侵权?

  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株式会社是日本一家从事提供制作电影及承包电影制作等业务的公司。1966年该株式会社制作的ULTRAMAN系列影像作品在日本国播放后,其又陆续制作、播放了ULTRAMAN其它系列的影像作品。在这些系列影像作品中,株式会社创作了科幻英雄人物ULTRAMAN的形象。上海某出版社1998年曾出版发行UL鄄TRAMAN的VCD影像作品。该影像作品中,ULTRAMAN的主要特征是:头部为头盔形,两眼突起呈椭圆形,两眼中间延至头顶部有突起物,无眉,无发,有嘴,方耳。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株式会社是日本法人,其制作的ULTRAMAN影像作品虽发表于中国境外,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日本与中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第5条所规定的原则,享有《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该公约成员国中享有各法律给予其国民的权利。而该公约第2条明确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ULTRAMAN是株式会社制作的影像作品,该影像作品中的主人公UL鄄TRAMAN的形象与一般人有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其头部特征方面,这正是原告设计的ULTRAMAN形象的独创性所在,因此,株式会社对其创作的UL鄄TRAMAN形象的独创设计符合《伯尔尼公约》文学艺术作品的条件,可以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受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将钟表厂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的超人闹钟与株式会社的ULTRA鄄MAN作品的人物造型相比较,该被控侵权的超人闹钟的人物造型包含了株式会社ULTRAMAN作品独创性的主要特征。钟表厂辩称,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株式会社的作品只是文学艺术作品,而钟表厂制造的产品为工业产品,并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复制。钟表厂认为,株式会社设计的ULTRAMAN形象,不论出现在影像作品中,还是出现在印制的宣传图上,均为平面作品,而被控侵权的超人闹钟是既有实用性又有艺术性的立体艺术工业品,依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因此,从平面到立体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判决:钟表厂构成侵权

  但是,法院认为,由于该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了“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可以据此认定钟表厂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的超人闹钟构成对株式会社设计的ULTRAMAN形象的复制。因为钟表厂没有证据证明这种复制得到了株式会社的许可,应认定钟表厂制造、销售的超人闹钟构成对株式会社设计的ULTRAMAN作品的侵权。于是,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钟表厂赔偿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及律师费。钟表厂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尽管从平面到立体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时并未对第9条的相关条款提出保留,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钟表厂制造的超人闹钟使用了ULTRA鄄MAN形象的主要特征,是对株式会社设计的ULTRAMAN形象的复制并无不妥。《伯尔尼公约》第9条之2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而钟表厂制造的超人闹钟对ULTRAMAN形象的复制是出于商业目的,并不属于合理复制的范畴,因此钟表厂引用该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因此,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钟表厂败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粤法宣(来源:金羊网)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