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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力倡导“创造判例”的精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9:41 中国经济时报

  刘以宾

  南方都市报报道:去年以来,肇庆芳满庭商店化名与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人头费”及“购物提成”给予奖励。肇庆某工商分局认为此举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作出3万元行政处罚,该商店不服,于是引起诉讼。日前,肇庆端州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该商店商
业贿赂成立,驳回原告起诉,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联想到曾被广泛关注的“谢瑞麟事件”: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和其子等11人,因涉嫌向旅行社及多名职员提供非法回佣,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人所共知,“谢瑞麟”现象在内地十分普遍,甚至变不正常为“正常”,早已成了“潜规则”。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地方见怪不怪,一个小小的特别行政区却无法容忍,如此强烈的对比,给人们留下的思考空间无疑是广阔的。中国已成一个旅游大国,几乎所有的游客都经历过被导游没完没了地强行带到定点商店购物的不愉快经历。假如按照肇庆芳满庭商店返给旅游公司30%-35%的“购物提成”测算,在全国一年的旅游购物零售总额中,究竟有多少个亿以“商业贿赂”的形式从一个个旅游者的身上“转移”到旅游公司人员的腰包里?而旅游者在经济利益受损的同时,还需无辜地支付一笔不愉快的精神成本,这笔合起来的损失又该如何计算?

  针对谢瑞麟事件,当时曾有法学家明确指出:它“给对导游收受购物回扣进行法律定性带来一个契机。”“契机”一词,笔者以为说得极好!假如当时法学家的“契机”说包含着的仅仅是一种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前瞻性”意义,那么,肇庆端州区法院所创造的全国第一个有关“判例”,则是把契机变成了实务、变成了现实,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示范意义。

  “成文法”和“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据说,对当今中国究竟应采用哪种法律形式,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观点。作为普通百姓,也许我们没能力站在与法学家同样的高度去研讨这一庄重而深刻的话题,但一个基本的社会现实却有目共睹:不仅仅是旅游回扣,许多不公平交易、侵害公民权利事件等等,从“情理”上判断谁对谁错几乎都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但一旦告状,却往往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于是法院、受侵害者都只好容忍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继续存在。如此年复一年,积累下的不公平简直无法计量。在这种背景下,法院以及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往往也显得十分重要:主持正义和公平的责任心、使命感强,也许会千方百计寻找相关法规依据或提出自己的司法见解,从而经过周折和努力而使侵害者受到惩罚;缺乏责任心、使命感,或抱以明哲保身的态度,则“省事”得多,一个“不予受理”便万事大吉,而且谁也说不出什么。对于这类问题,政府以及媒体则可尽情地往“法律不健全”的“筐”里装......从这个角度上看,肇庆端州区法院以及负责审理的法官们,是值得人们敬佩的。

  由肇庆芳满庭商店诉讼案举一反三,笔者生出一种也许很“外行”的希望:虽然鉴于我国的政治制度等原因,坚持“成文法”并没有错,但假如我们的“成文”长期处在空泛、粗糙、不全面、不具体的状态,无论从社会现代化进程还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看,都是不能容忍的。一个现实的解决途径也许是:大力弘扬法院以及法官们“创造判例”的精神,在成文法的框架中适当融入判例法元素,积极张扬成功的判例,尽快地把它变成可普遍使用的“司法解释”,并以此提高我国立法的效率,加快法律完善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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